函釋公文
2025-03-12
2025-10-03
說明:
一、復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東區處114年9月25日東資字第1140004593號函。
二、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驗證:指驗證機構與農產品經營者以私法契約約定,由驗證機構就特定農產品之生產、加工、分裝及流通過程是否符合本法規定,予以審查之過程;次依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物質第1章第3部分第1點第1款規定,農產品經營者應具有生產地所有權或經營使用權,合先敘明。
三、有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坐落臺東縣池上鄉牧野段294地號土地,申請有機驗證,驗證土地應合於前揭規定。
四、本案副知各驗證機構,為避免於台糖土地申請有機驗證發生履約爭議,有關新申請或增列土地之有機農產品驗證時,宜請依本部(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3月15日農授糧字第1101068209號函釋之說明,通知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