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公文
2024-08-06
2024-03-13
一、依據本部農糧署案陳貴公司2024年2月16日環產字第11302054號函辦理。
二、按有機農業促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略以,有機農產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含有機或有機轉型期文字)、原料名稱、農產品經營者或進口業者聯絡資訊、原產地(國)、驗證機構名稱、驗證證書或同意文件字號等事項。又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經依本法驗證合格之農產品,始得使用有機農產品標章。
三、次按有機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18條第1項所定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轉型期農產品之容器或包裝,指每一販賣單位之容器或包裝。另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標示及標章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農產品應於每一販賣單位標示有機農產品標章。
四、綜上,農產品經營者於有容器或包裝之有機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販售出貨前,應依上開規定標示產品。至委外生產/產製有機或有機轉型期產品,其委託者所應提供之原料標示以滿足受委託者驗收原料作業所需,以及受委託者生產/產製產品應協助之包裝標示事宜,由委託者及受委託者依雙方委託契約辦理,惟所有委託作應能確保最終產品之有機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