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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公文

2024-12-25

有關紫甘藍芽、蘿蔔嬰、青花菜芽、豌豆苗、花生芽是否適用於「產銷履歷農產品生產過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蔬菜類」案,復如說明。

說明:

一、農業部農糧署復采園生態驗證有限公司113年12月4日采園字第2411273號函。
二、現行蔬菜類TGAP之非即食性豆芽菜,已明訂應採用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綠豆、黃豆或黑豆種子作為原料來源,且「綠豆、黃豆或黑豆」之食用部位亦為種子,原已屬雜糧類TGAP範疇,另芽(苗)菜生產期較一般作物短,為確保種子來源之安全性及可追溯性,宜應要求使用具TGAP驗證之種子,以確保食品安全。

三、目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僅就大豆芽、苜蓿芽、落花生芽、綠豆芽及紅豆芽等5種芽菜類訂有農藥殘留容許量,意即其餘芽(苗)菜類之農藥殘留標準需為零檢出,在此條件下,建議輔導農友朝有機生產。

四、鑑於整合版蔬菜類TGAP驗證對象為非即食性蔬菜,且多數蔬菜種子為非食用部位,尚無產銷履歷驗證種子可供使用,並考量即食性蔬菜有食品安全考量,涉及衛生主管機關業務權管範疇,故現階段先輔導該等農產品朝有機驗證生產,暫不納入整合版蔬菜類TGAP。

五、此,紫甘藍芽、蘿蔔嬰、青花菜芽、豌豆苗、花生芽等不適用「產銷履歷農產品生產過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蔬菜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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