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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簽發出口美國之國家有機方案進口證書程序異動案

一、依據美國致我國之有機同等性承認信函(即有機同等性協議)附件一規定辦理。

二、按上開信函附件一規定,臺灣輸美有機產品附上經農糧署監督且按臺灣有機農業促進法認證合格之驗證機構所核發之國家有機方案進口證書(NOPImportCertificate)NOP2110-1表,證明符合本附件之各項條款。

三、有關美國修訂有機農產品相關法規,強化進口有機農產品管理之规定,要求貿易夥伴國家自本(113)年3月19日起,出口有機農產品至美國時,應附上於該國農業部Organic

Integrity Database(以下簡稱0ID)簽發之進口證書一事,本署業於112年10月31日「112年有機農業認驗證舆稽核實務研習會」向各認、驗證機構宣導說明,相關操作說明資料登載於臺灣有機農業資訊網之檔案下載專區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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