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農糧署「112年度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規定及核發作業」、「有機及友善補貼措施相關作業流程及應注意事項」及「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
農糧署「112年度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規定及核發作業」、「有機及友善補貼措施相關作業流程及應注意事項」及「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
2024-11-05
一、申請期間:113年6月1日至113年11月20日止。
二、資格條件:通過蔬菜、水果、雜糧特作、茶葉、米類及蜂產品等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糧產品經營者,包括個別農民、農業產銷班、農場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法人或團體(農民團體、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製儲銷加工等直接關係之農企業),須於113年度1至10月間取得產銷履歷驗證證書者,並設籍(或設立登記)於本縣,且經營土地須含括本縣農業用地範圍(蜂產品除外)。
三、補助項目:
(一)推廣作物驗證獎勵:凡於本縣種植丹參、藍莓、無花果、草莓等推廣作物,且通過產銷履歷驗證程序之個別農民或集團驗證農產品經營者(初次驗證、追蹤驗證、重新評鑑或增項評鑑),每戶本年度給予該次驗證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
(二)作物初次驗證獎勵:通過蔬菜、水果、雜糧特作、茶葉、米類及蜂產品等產銷履歷初次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每戶本年度給予該次驗證獎勵金新臺幣1.5萬。
(三)作物持續驗證獎勵:通過蔬菜、水果、雜糧特作、茶葉、米類及蜂產品等產銷履歷追蹤驗證、重新評鑑或增項評鑑驗證之農產品經營者,每戶本年度給予該次驗證獎勵金新臺幣1萬元。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時間
(一)第一階段:113年1-5月間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糧產品經營者,於113年6月1日至6月20日間提供申請文件至農會辦理審查,各農會依限於7月10日前完成審查,送至本府申請核撥款項。
(二)第二階段:113年6-10月間通過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糧產品經營者,於113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間提供申請文件至農會辦理審查,各農會依限於11月30日前完成審查,送至本府申請核撥款項。
五、申請及審查方式:
(一)農糧產品經營者需於113年1月1日(含)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通過初次驗證、追查驗證、重新評鑑或增項評鑑等產銷履歷驗證後(以該次證書通過日期及其他相關佐證文件為準),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後簽章)、農糧產品經營者之存摺封面影本,向產銷履歷證書所載經營地址所在地農會提出申請。
(二)農會審查並彙整相關文件後,公函檢附領據、補助公文、支用單據、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會計報告、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影本、印領清冊正本(附件一,須由農糧產品經營者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申請書正本(附件二)等相關文件,送件至本府申請核撥款項,俟收到款項後將補助款項(不可自行扣除交易手續費)轉撥予農糧產品經營者,並於匯款時註記【苗縣府產履】。
六、全案計畫預算金額:113年度預算為新臺幣650萬元,倘提前用罄即截止受理。
七、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關係人」(含監督本機關團體之民意代表及其關係人),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應於申請補助時主動檢具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據實揭露身分關係,未揭露者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