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消息
2024-05-17

2025-04-21
說明:
一、依據本署114年3月24日「114年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要點修訂研商會議」紀錄暨「產銷履歷農糧產品環境補貼要點」(下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查本要點第4點第4款第1目規定略以,依驗證有效期間之土地面積或蜂箱數核算,未滿一年者,依通過驗證完整月份之比例核算之;未滿一個月者,當月不予補貼。
三、農產品經營者轉換驗證機構時,新證書之起始日為舊證書終止日之次日,例如:某甲於A驗證機構核發之驗證證書終止日為114年5月1日,後於B驗證機構核發之證書自114年5月2日開始至117年5月1日為止,則114年5月份,核屬本要點之完整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