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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公文

2025-04-29

【函釋】有關產銷履歷驗證土地因河川改道流失,致無種植事實、無產品可供檢驗,得否免辦理每年至少一次產品抽樣檢驗案。

一、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暨本署112年5月12日農糧企字第1121060818號函修訂「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機構執行產品抽樣檢驗作業規定」辦理,倂復亞瑞士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114年3月27日亞瑞仕字第1140327001號函。

二、查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前項驗證業務之範圍如下:一、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契約,依第四條規定公告之驗證基準驗證農產品經營者之農產品。二、製發驗證證書及管理經其驗證通過之農產品經營者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三、配合產期,依契約查驗驗證農產品......」,惟有關旨揭產品抽樣檢驗遇不可抗力情形時,執行之必要性,查「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附件認證機構認證基準應包括事項,於111年12月21日修訂時,雖刪除原條文3.1.1.5有關「應至少進行一次產品檢驗」之規定,仍保留「應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基本規範」,另查本署112年5月12日農糧企字第1121060818號函修訂之「產銷履歷農糧產品驗證機構執行產品抽樣檢驗作業規定」,亦規定驗證機構應於執行追蹤查驗、展延查驗、增項查驗之驗證決定前,辦理「每年至少1次」產品抽樣檢驗,合先敘明。

三、綜上,驗證機構每年仍應以進行至少1次產品抽樣檢驗為原則。本案河川地遭逢河川改道、土地流失、致無種植事實,且無產品可供檢驗,其恢復耕作恐未能有明確期程。請亞瑞士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仍應依相關法規及該案實際種植情形,辦理驗證變更、不予通過、暫時停止或終止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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